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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身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中南大厦A座405。法定代表人曹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云华,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雪松,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陆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已给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