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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资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胡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某某的银行存款109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瞿德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