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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吴永军与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吴永军。被告: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军诉被告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华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成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