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乾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天津乾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24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10316058-4。法定代表人李云爽,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乾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304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5947020-6。法定代表人王占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乾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乾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439571.38元及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乾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明审 判 员 沈晶宇助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