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贾晓成、巍海丽与李向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晓成,魏海丽,李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贾晓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海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向前,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晓成、魏海丽欠款2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申请执行费245.00元,共计人民币23432.50元。但被执行人李向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向前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李向前的工资中每月提取2000.00元给付所欠申请人欠款,付清23432.5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仲元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