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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徐大舟诉被告王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278号原告:徐大舟,男。委托代理人:王岩。被告:王世勇,男。原告徐大舟诉被告王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徐大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岩、被告王世勇均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大舟诉称:原告向被告供销卷皮,经结算,被告共欠货款210960元,并立欠据一份。因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1096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围绕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身份状况及主体适格;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身份状况及主体适格;三、欠条1份,证据被告欠款210960元属实;四、买卖清单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及被告欠款属实。被告王世勇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王世勇答辩称:欠款属实,但目前无还款能力。被告王世勇没有提交证据到庭。本院通过庭审调查,根据原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质证、辩论意见,确认事实如下:原告经营木材卷皮厂,被告经营木材模板厂,原告分别于2012、2013年度向被告供销卷皮,经结算,被告共欠货款210960元,并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力还款为由拒不清偿。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原、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交易后经结算,被告出具亲笔签名的欠据一份,庭审中被告对欠款事实也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理应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世勇偿还徐大舟货款21096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被告王世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  黎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晓辉(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