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顺强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雪花,张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曾雪花,女,193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顺强,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曾雪花和被执行人张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顺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顺强在银行的存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