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传指诉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指,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18号原告:周传指,男。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法定代表人:杜风雷,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景岗,该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赵剑平,该大队法制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传指诉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周传指于2015年6月3日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传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思源人民陪审员 韩琳琳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