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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394号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乙,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在民事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洪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