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7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与许×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景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莉莉,女,1983年3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慧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评估费5653元,由刘×负担2826.5元(于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交纳),许×负担2826.5元(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刘×负担4125元(于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交纳),由许×负担4125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