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齐彦秋与怀化市宝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杨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彦秋,怀化市宝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杨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齐彦秋,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怀化市宝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被执行人杨学良,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齐彦秋与怀化市宝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杨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怀化市宝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杨学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