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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齐彦秋与怀化市宝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杨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彦秋,怀化市宝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杨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齐彦秋,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怀化市宝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被执行人杨学良,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齐彦秋与怀化市宝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杨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怀化市宝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杨学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