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吕文志与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坎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志,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坎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吕文志,唐山市丰润区日鑫模板租赁站业主。被告: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电兴街2号2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胡志。被告:蒋坎龙,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志与被告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坎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文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8元,减半收取3109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6629元,由原告吕文志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