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执字第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喜坡与新拨乡殷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9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坡,新拨乡殷家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894-1号申请执行人孙喜坡。被执行人新拨乡殷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拨乡殷家店村。法定代表人尹会,职务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喜坡与新拨乡殷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喜坡与被执行人新拨乡殷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已达成执行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赵云山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