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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青春与被告妥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春,妥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70号原告胡青春,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宝善街49-1-101。被告妥洪祥,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9号荣辰庄园17号楼一层102。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青春诉被告妥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青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胡青春负担。审判员  张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