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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海飞与叶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飞,叶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黄海飞,男,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叶景生,男,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飞与被告叶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叶景生下落不明,原告黄海飞申请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原告黄海飞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不按规定按时交纳案件公告费用。为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00元,按撤诉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黄海飞负担。审 判 长  董少明人民陪审员  江 山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