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立民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孙金兴与时广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金兴,时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立民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兴,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风琴。委托代理人:张恩亮,孟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广辉,农民。上诉人孙金兴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初字第19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本案棒张村委会因修建公路调整土地,并非基于国家政策对承包地进行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故不能认为原承包合同自然解除,原告也未举证证明棒张村委会基于修建公路调整土地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且征得了乡、县两级政府的批准,合法有效,且原告未与村委会签定新的承包合同或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单单以原告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分地明细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综上,原告在未确定原土地承包合同已经解除,且新一轮土地承包合法有效之前,无权以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身份主张权利,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如其认为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申请政府或相关部门解决。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孙金兴的起诉。原告孙金兴对该裁定不服,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上诉人所在村委会于2004年11月份因修腾干线公路,村委会按照县政府、乡政府的规定,让公路在棒张村土地上通过,因修公路占去了一部分村民的承包地,经村委会党支部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都同意全村调整土地,上诉人在本村西台(地名)分得2.5亩。此次调整承包地,是因特殊情形,致使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失衡,需要适当调整,完全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二)调整承包地后,村委会留存承包地各承包户分地明细,各承包户都是按此次分地承包耕种的,村委会地亩帐及村委会证明完全可以证明,上诉人与村委会之间存在承包关系,更可证明上诉人对涉案地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上诉人所在村委会,多年来一直对承包的土地没有发放土地承包证书,都是以村委会留存的地亩帐做为承包合同依据。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中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并请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时广辉的答辩理由是: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孙金兴主张在2004年11月份因修公路,村委会按照县政府、乡政府的规定,让公路在棒张村土地上通过,因修公路占去了一部分村民的承包地,经村委会党支部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都同意全村调整土地,上诉人在本村西台(地名)分得2.5亩,对该主张提供了由棒张村村委会加盖印章的分地明细表及棒张村村委会书记、村长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印章个证明。经查,上诉人承包由棒张村村委会发包的西台2.5亩土地,其中包括与被上诉人时广辉存有争议的1.4亩土地,被上诉人对棒张村村委会的分地不予认可,并主张棒张村村委会的分地违反了国家政策,称该争议的1.4亩土地是其父亲按国家政策拥有的承包地,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双方的争议是因被上诉人不予退还争议的1.4亩土地,上诉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其西台承包地2.5亩,并赔偿其损失,所诉为侵权之诉,上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相应事实、理由,该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正确,但在进行实体审理后,以上诉人无权以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初字第19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李悦萍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