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市法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麦来言与马以的力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麦来言,马以的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市法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马麦来言,女。被执行人马以的力,男。案由:同居期间财产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夏市人民法院(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马以的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以的力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以的力向申请执行人马麦来言支付财产折价款13万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其楼房一套,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马以的力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马麦来言支付财产折价款10万元,剩余3万元,申请执行人马麦来言表示自愿放弃,和解协议内容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夏市人民法院(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学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