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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立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敏谊与梁燕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敏谊,梁燕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立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敏谊,女,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晋军,系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燕冰,女,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再审申请人刘敏谊不服本院已经生效的(2012)佛南法里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敏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旭红审判员  潘绮梅审判员  蔡洁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