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曹永国与徐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国,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被执行人徐平,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申请执行人曹永国与被执行人徐平身体权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5446.4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共计15596.4元。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平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等财产,现被执行人徐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