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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翠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