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云凤与刘国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凤,刘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赵云凤,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戴希东,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东,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韩忠田,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凤诉被告刘国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