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6月29日生。被告张某,女,1981年12月1日生。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