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37号原告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高农大厦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703007-1。法定代表人赖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碾屋六组107号。组织机构代码:07408152-8。负责人曹福生,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袁家墩112号3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66678249-1。法定代表人许文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111.86万元财产及其他等价值的资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案外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被告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111.86万元财产及其他等价值的资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杰审判员陈萍审判员龚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熊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