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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冯燕茂与杨金华,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燕茂,杨金华,陈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84号申请人:冯燕茂。委托代理人:谢锡祥,系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庆技,系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金华。被申请人:陈春梅。申请人冯燕茂因与被申请人杨金华、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杨金华、陈春梅转移财产,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1、查封被申请人陈春梅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路xx号大院xx号xxx房的楼房一套(预售证号:xxxx,建筑面积188.79平方米,按揭后剩余价值30万元);2、查封被申请人杨金华名下的位于珠海市xx大道x号xx新城xx栋xxx房的楼房一套(价���约170万元)。申请人冯燕茂提供担保人冯燕鹏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大院x号xxx房(建筑面积150.40平方米)、xxx房(建筑面积77.45平方米)、xxx房(建筑面积140.43平方米)作为担保。上述担保房屋的评估价值为236.51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燕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春梅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路xx号大院xx号xxx房的楼房一套(预售证号:xxxx)。二、查封被申请人杨金华名下的位于珠海市xx大道x号xx新城xx栋xxx房的楼房一套。三、查封担保人冯燕鹏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大院x号xxx房一套。四、查封担保人冯燕鹏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大院x号xxx房一套。五、查封担保人冯燕鹏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大院x号xxx房一套。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长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