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尤爱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飞,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长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尤爱民。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物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尤爱民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刘乾华审判员黄孝平代理审判员罗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周菁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