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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郑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给被告一次改正机会为由,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