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4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世裕与康黎娥、林炳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世裕,康黎娥,林炳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809号原告蔡世裕,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康黎娥,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炳金,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蔡世裕与被告康黎娥、林炳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世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世裕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