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孟乔诉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乔,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124号原告孟乔。被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莹,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孟乔与被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之易网络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份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乔诉称,2015年4月23日,原告在被告网站推出的暗黑破坏神3网络游戏中购买游戏服务,依照原告的注册指引,原告注册了账号为3796902@qq.com,并购买了无限畅玩包(数字版)等游戏商品计198元。2015年5月5日,被告封停了原告使用的上述游戏账号,在其网站平台上作出通告,称原告账号在游戏过程中开启或非法使用第三方软件。2015年5月6日,原告向网易公司客服进行投诉,但被告没有给予合理解释。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现诉请:1、判令被告单方面封停暗黑破坏神3网络游戏账号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暗黑破坏神网络游戏账号3796902@qq.com;3、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67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注册游戏账户时,已接受了《战网使用条款》,该条款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该条款第13条“争端解决和适用法律”第B项中约定:“如果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端(但下文明确列出的例外争端除外),您和运营方同意通过仲裁处理。各方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CIETAC有效的仲裁规则以及适用法律在中国北京进行仲裁。”该条款第13条“争端解决和适用法律”第D项中约定:“协商与仲裁的例外。您和运营方同意下列争端将不受上述协商及约束仲裁条款约束:(1)任何试图执行或者保护运营方或暴雪知识产权或与知识产权有效性相关的争端;(2)任何有关偷窃、盗版或未经运营方或暴雪授权使用的争端,或由这些情况引起的争端;及(3)要求解除法院颁发的禁止令。您和运营方同意将此类争端交由运营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上述约定虽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其内容仅涉及双方就解决争议的主管机构的选择,并非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此可见,原、被告已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第13条“争端解决和适用法律”第D项中约定的三种情形之外的合同争议,并对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进行了明确约定。本案不属于第13条“争端解决和适用法律”第D项中约定的情形,原告应当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乔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义敏审判员 曹英旗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