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恢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董华斌诉韩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华斌,韩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恢字第11号(2015)东民执恢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董华斌,男,汉族,1961年1月23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韩双,男,汉族,1976年1月1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董华斌与被执行人韩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韩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董华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韩双有执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