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容城县中盛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魏连祥、槐小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城县中盛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魏连祥,槐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容城县中盛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连祥,农民。被执行人槐小敏,农民。本院在执行容城县中盛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魏连祥、槐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容城县中盛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