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宁中刑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熊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刑执字第380号罪犯熊磊,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现在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被告人熊磊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鄂刑三抗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及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鄂咸宁中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5年6月19日至23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磊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2次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记功,3次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咸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原审法院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等。本院认为,罪犯熊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熊磊的刑罚减去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金文审判员 熊 红审判员 汤兆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