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友国、林德庆与林振登、林德功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国,林德庆,林振登,林德功,刘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陈友国,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德庆,男,194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振登,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德功,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刘宏勇,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友国、林德庆与被执行人林振登、林德功、刘宏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2月2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郑易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