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宋仁学与杭州朱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仁学,杭州朱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964号原告宋仁学。被告杭州朱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生。原告宋仁学诉被告杭州朱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宋仁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朱生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宋仁学诉称:被告承接工程时,将室内外涂料工作交由原告完成。2014年1月26日,经双方结帐,被告尚欠原告报酬510000元,之后,被告仅支付原告报酬100000元,尚欠4100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报酬410000元。被告杭州朱生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承接工程时,将室内外涂料工作交由原告完成。2014年1月26日,经双方结帐,被告尚欠原告报酬510000元,之后,被告仅支付原告报酬100000元,尚欠4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和原告陈述可以证实,被告积欠原告报酬410000元事实。被告有义务及时付清该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朱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宋仁学报酬410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杭州朱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