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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树朋与王红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朋,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红,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朋与被执行人王红抚养费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已给付2,000.00,未执行标的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另行立案,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