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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蔡彦华、张锟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彦华,张锟,李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彦华,男。委托代理人杨华,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锟,男。委托代理人刘怡,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燚,男。上诉人蔡彦华因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5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彦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华,被上诉人张锟的委托代理人刘怡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燚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8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上诉人蔡彦华。审判长  许素梅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吴文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耀明速录员  赵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