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学俭等与黄璋、凤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学俭,田美云,田恒梅,田凯,黄璋,凤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612号申请执行人:田学俭,农民。申请执行人:田美云,农民。申请执行人:田恒梅,农民。申请执行人:田凯,农民。被执行人:黄璋,驾驶员。被执行人:凤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门台加油站对面。申请执行人田学俭、田美云、田恒梅、田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璋、凤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