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严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严玉春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号原告:李英,男,194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严玉春,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与被告严玉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