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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严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严玉春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号原告:李英,男,194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严玉春,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与被告严玉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