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与洪兆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兆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43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洪兆良,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与洪兆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宣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