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梅光辉与王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光辉,王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69-2号申请执行人梅光辉。被执行人王金兵。本院在执行梅光辉与王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金兵没有自动履行生效的(2011)枣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王金兵农业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王金兵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东园桥头书院街西南角1号综合楼(浕水公园对面)的房屋(房产证号000298**)。二、责令王金兵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2011)枣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房屋,以拍(变)卖所得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