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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梅光辉与王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光辉,王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69-2号申请执行人梅光辉。被执行人王金兵。本院在执行梅光辉与王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金兵没有自动履行生效的(2011)枣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王金兵农业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王金兵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东园桥头书院街西南角1号综合楼(浕水公园对面)的房屋(房产证号000298**)。二、责令王金兵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2011)枣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房屋,以拍(变)卖所得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