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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井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被告井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井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随社人民陪审员  郑翠芳人民陪审员  丁亚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