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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618号原告姚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7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