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618号原告姚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7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