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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延喜、王希营、王希亮与张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喜、王希营、王希亮,张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王延喜、王希营、王希亮。被执行人张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延喜、王希营、王希亮与被执行人张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延喜、王希营、王希亮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延喜、王希营、王希亮申请执行标的1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延喜、王希营、王希亮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