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延喜、王希营、王希亮与张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喜、王希营、王希亮,张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王延喜、王希营、王希亮。被执行人张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延喜、王希营、王希亮与被执行人张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延喜、王希营、王希亮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延喜、王希营、王希亮申请执行标的1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延喜、王希营、王希亮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