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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谢德善与程侠林、杨学钢、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善,程侠林,杨学钢,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66号原告谢德善,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谢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程侠林,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杨学钢,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被告于锋,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谢德善与被告程侠林、杨学钢、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程侠林下落不明,经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在《甘肃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合法传唤后,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德善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德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谢德善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49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94元。审 判 长  索国雄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