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谢德善与程侠林、杨学钢、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善,程侠林,杨学钢,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66号原告谢德善,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谢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程侠林,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杨学钢,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被告于锋,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谢德善与被告程侠林、杨学钢、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程侠林下落不明,经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在《甘肃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合法传唤后,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德善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德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谢德善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49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94元。审 判 长 索国雄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