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成堂诉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郭成堂,男,汉族。被告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静乐县杜家村镇。法定代表人:江志义,该公司经理。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现改名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堂诉被告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成堂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宏拟稿校对审核签发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诉讼文书由主审法官拟稿,书记员校对,庭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