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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柱权、许学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柱权,许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阜城大街398号。法定代表人鲍加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柱权,农民。被执行人许学刚,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良商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柱权、许学刚银行存款27176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青松执行员  周兴胜执行员  唐将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掭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