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1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潘明良、徐大伟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228-2号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潘明良,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徐大伟,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奈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明良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奈曼旗管理部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