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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小丽,邱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小丽,邱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323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勋,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丽,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邱浩,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丽、邱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本案相关费用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寒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