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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明诉被告铁岭市清河区公安分局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明,铁岭市清河区公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00046号原告李洪明,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铁岭市清河区公安分局,住所地为清河区昌盛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太,该局局长。原告李洪明不服被告铁岭市清河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证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原告李洪明诉称,被告铁岭市清河区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出具了一份证明,该证明内容为:“我局已故退休职工李某某与王某某是原配夫妻,他们共有四个儿子,长子李某甲、次子李某乙、三子李某丙、四子李某丁,他们没有女儿。李某某的父母都在三十年前去世了,情况属实”。原告认为该证明没有出具日期,被告在没有证据和依据的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剥夺了原告与生父母李某某夫妇的身份关系,侵犯了原告身份关系的合法权益。被告超越户口管理专用印章的使用权限和使用程序,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办理与户口管理专属事项无关的证明材料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违反了《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综上,被告违法行使户口管理职权,侵犯原告与生父母自然血亲身份关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出具证明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查明,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清河老干部处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内容为:“我局已故退休职工李某某与王某某是原配夫妻,他们共有四个儿子,长子李某甲、次子李某乙、三子李某丙、四子李某丁,他们没有女儿。李某某的父母都在三十年前去世了,情况属实”,并加盖铁岭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原告认为被告铁岭市清河区公安分局侵犯了原告与李某某夫妇的身份关系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为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清河老干部处,铁岭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在证明材料上加盖户口专用章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该证明材料对原告李洪明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出具证明违法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洪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赵向阳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