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车广兵与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第三人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审转普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广兵,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24号原告:车广兵,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新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居兴法。第三人: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负责人:宁孝兴。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车广兵与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第三人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涉及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