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叶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叶利,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身份证号:*****。关于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叶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叶利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江波